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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外包”員工,在勞動權益上是否低人一等?受到不公平對待該如何維權?
賀某自2020年至2024年,在北京豐臺區(qū)某公司的一家門店工作。2024年2月,賀某因故離職。
因為自己有一部分工資尚未結清,賀某就提出了賠償。
然而,某公司認為,賀某并不是自己的員工,其勞動合同是與上某公司簽訂的,屬于“外包”員工,應該找上某公司要工資。
原來,某公司與上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服務合作協(xié)議,約定上某公司向某公司提供外包服務,按該公司的人員管理規(guī)范對勞動者提出要求。賀某即屬此列。
工資討要無果,賀某便提出勞動仲裁,之后將兩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其對所欠工資承擔連帶責任。
法院會支持賀某的請求嗎?“外包”員工該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呢?說案例、講法律,本期“說法”關注“外包”員工的權益維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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